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效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竟租人身份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的障碍;
2、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符合法律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不得经营影响周边环境(如:餐饮类、有废物、汽排放、噪声等)的行业;
3、能履行双方合同约定,并承诺:
(1)服从出租方日常管理和必要的检查;
(2)承租单位(自然人)在签订租赁协议前,需向出租方交纳中标价一年价格的保证金,直到合同期满一周内,本金(无利息)退还竟租单位(自然人);
(3)无条件服从出租方、市政府对房屋的整体规划、拆迁等;
(4)房屋的日常维修由承租人负责。
(5)房屋装修经得出租方的同意,因装修造成房屋损坏的要及时修善,并赔偿损失。
(6)出租房屋不得转租,否则收回房屋,终止协议,并赔偿出租方5万元。
(7)日常停车(含机动车、非机动车)自行解决。
(8)租金先交后租,超一个月不交房租,即收回房屋,并赔偿出租方年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
(9)房屋期满或合同终止后5日内,搬离承租的房屋,否则自愿罚款20万元。
(10)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终止合同。
(11)承租期内擅自退租的,赔偿出租方年租金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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