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层存在哪些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国有股东代表如何产生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
三、管理层不得采取什么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四、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由什么部门或机构批准,具体比照本规定执行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由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具体比照本规定执行。
五、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六、未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七、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八、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九、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十、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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