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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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四望亭路448号嘉丰苑4幢203室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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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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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Q(企)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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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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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文件;
2、 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扬州市燃气总公司《关于同意处置扬州市四望亭路448号4幢203室房地产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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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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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燃气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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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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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起始日期: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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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终止日期: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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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报名时间:信息发布公告期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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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信息发布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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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预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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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展期限:2014年9月24日-2014年10月30日(工作日)
2、预展地点:标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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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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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发布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不低于评估价标准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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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将委托扬州市恒升拍卖有限公司办理(《拍卖公告》见2014年9月24日《扬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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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商为受让主体的需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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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产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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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地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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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望亭路448号4幢2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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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地产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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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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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地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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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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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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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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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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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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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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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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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天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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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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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天诚评字(2014)第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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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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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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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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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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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房产评估值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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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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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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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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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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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房地产位于四望亭路448号,紧邻四望亭路、维扬路,道路通达度好,得房率高,使用面积大。房地产所在建筑共五层,该房产位于二层(不包含权证上所列车库),房屋建筑面积127.98平方米,混合结构。主体结构完好,室内简单装修,铝合金门窗,瓷砖地面。附近交通较便捷,商业繁华程度较好,附近菜场、学校、超市、医院、邮局、银行等公共服务机构。
2、房产已取得扬国用(03K)字第235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为73.35平方米,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71年11月5日。
3、房产亦取得扬房权证广字第0111063553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与委托方一致。
4、转让标的为二手房,其质量以实地察看的现状为准,本中心向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标的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我中心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我中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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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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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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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参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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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9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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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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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符合扬州市购房政策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或有效存续的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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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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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评估扬州市四望亭路448号4幢203室房地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扬天诚评字(2014)第002号);
3、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4、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售)处置申报审批表;
5、转让房地产的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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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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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是自然人的,须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意向受让报名表;
2、意向受让方是法人单位的,须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意向受让资产的内部决策文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填写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表(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及意向受让报名表均需加盖公章);
3、如意向受让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报名的,还须带委托方签署的载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4、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万元整,保证金账户: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行: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账号:90180188000050035;须在2014年10月30日17时前带齐相关材料和保证金缴款凭证至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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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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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
2、意向受让方在我中心缴纳保证金的,即表示对标的状况无异议;
3、意向受让方做出申请受让决定前,应自行前往国土、房产等部门了解相关政策,进行相应实地查勘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一旦做出申请受让决定,即视为已了解有关情况,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下列情况视同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协议转让,受让方不能按《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表》约定条款履约的;(2)经拍卖程序成为受让方后,拒绝按《拍卖规则》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未按约定条款履约的;(3)拒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4)未按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的。
5、若转让成功,房地产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和原产权人各自按规定缴纳。
6、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确定的受让方,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①协议转让:按成交金额的2‰缴纳交易服务费;②拍卖转让:按成交金额的2.5%缴纳佣金】后可转为房地产转让价款 ,其他意向竞买方缴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银行同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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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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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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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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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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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622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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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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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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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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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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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87314798、1505071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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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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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8731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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