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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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下圩河支路2-1号工业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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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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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ZCQ(企)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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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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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同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有限公司申请转让标准厂房的批复》(扬开国资[2014]2号)。
2、《关于同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有限公司申请转让标准厂房的批复》(扬开管复[2014]5号)
3、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对标准厂房挂牌转让的股东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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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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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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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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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起始日期: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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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终止日期: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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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报名时间:信息发布公告期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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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信息发布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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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预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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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展期限:2014年5月26日-2014年5月30日(10:00-16:00)
2、预展地点:标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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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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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发布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不低于评估价标准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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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将委托扬州市恒升拍卖有限公司办理(《拍卖公告》见2014年5月9日《扬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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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商为受让主体的需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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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产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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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地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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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圩河支路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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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地产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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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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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地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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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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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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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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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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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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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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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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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慧源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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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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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慧评报(2014)第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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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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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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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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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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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房产评估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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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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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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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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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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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房产位于扬州市经济开发区下圩河支路2-1号,地处宁通高速公路南侧、扬子江南路西侧,距市中心交通距离约6公里,区域位置较优。
2、房产已取得扬国用(2010)第08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为12909.7平方米,终止日期为2056年12月1日,地类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72年8月4日。
3、房产亦取得扬房权证开字第2010001580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与委托方一致。
4、转让标的为工业房地产,其质量以实地察看的现状为准,本中心向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标的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我中心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我中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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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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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厂房目前在租,租期至2017年2月结束,租金为8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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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参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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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2866.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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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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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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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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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2、转让标的的相关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与该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的评估报告以及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4、《关于同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有限公司申请转让标准厂房的批复》(扬开国资[2014]2号)。
5、《关于同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有限公司申请转让标准厂房的批复》(扬开管复[2014]5号)。
6、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对标准厂房挂牌转让的股东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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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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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须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填写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表(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及意向受让登记表均需加盖公章);
2、如意向受让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报名的,还须带委托方签署的载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3、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整,保证金账户: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行: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账号:90180188000050035;须在2014年6月6日17时前带齐相关材料和保证金缴款凭证至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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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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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
2、意向受让方在我中心缴纳保证金的,即表示对标的状况无异议;
3、意向受让方做出申请受让决定前,应自行前往国土、房产等部门了解相关政策,进行相应实地查勘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一旦做出申请受让决定,即视为已了解有关情况,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4、若现承租人未办理报名登记手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下列情况视同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协议转让,受让方不能按《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表》约定条款履约的;(2)经拍卖程序成为受让方后,拒绝按《拍卖规则》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未按约定条款履约的;(3)拒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4)未按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的。
6、若转让成功,房地产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和原产权人各自按规定缴纳。
7、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确定的受让方,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①协议转让:交易双方各按成交金额的2‰缴纳交易服务费;②拍卖转让:按照成交金额(差额累进)收取佣金,具体如下:①200万(含200万)以下的,2.5%;②200万-500万(含500万),2%;③500万-1000万(含1000万),1.5%;④1000万-5000万(含5000万),1%;⑤5000万-1亿元(含1亿元),0.5%;⑥1亿元以上,0.25%】后可转为房地产转让价款 ,其他意向竞买方缴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银行同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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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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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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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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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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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8298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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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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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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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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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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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87314798、0514-8733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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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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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8731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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