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