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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8 15:49:39

 

2007-7-10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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