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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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
为了推动国有产权重组整合,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产权链条,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件)等规定,现将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资委。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定。
三、由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备案由负责。
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四、之间、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并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转让事项由报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对于由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协议转让事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六、各应当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制度,明确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产权转让档案,落实工作责任。
七、各应当将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制度、负责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等报国资委备案。
八、已经国资委批准实施重组或被托管的,不适用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九、应当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将本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后书面报告国资委(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
十、国资委每年度将组织对部分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检查。对于严重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附件: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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