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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5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房屋招租公告(2011.9.6-2011.9.26)

发布单位: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 2011年9月6日

 

招租单位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房屋位置

国庆路395号

基本情况

1、国庆路395号—1号店面房面积11.8㎡,参考价5.5万元/年,租期五年;
2、国庆路395号—3号店面房面积12.6㎡,参考价5万元/年,租期五年;(本店面房租期2011年11月5日到期)
3、国庆路395号—4-1号店面房面积124.74㎡,参考价50万元/年,租期五年;
4、国庆路395号—5-1号店面房面积79.17㎡,参考价28万元/年,租期五年;
5、国庆路395号—12号店面房面积24.32㎡,参考价9万元/年,租期五年;

报名起止日期

2011年9月6日至2011年9月26日

承租人应备条件及承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意向承租人身份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的障碍;
2、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符合法律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
3、承租人说明房屋使用功能的经营项目;
4、承租房屋不得开展超市、餐饮、维修(修理)、宠物经营、医疗、保健等服务项目;
5、承租人租金采用先付款后租用方式,租金按年缴纳;
6、年租金只是承租房屋租金,不包括日常使用的水电费、房屋维护、内部装饰装潢费、垃圾清运费、工商、税务、城管、治安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
7、承租人在合同期内不得变更,不得分租或转租给其他租赁人;
8、承租人缴纳水电保证金1000元,水电费按月结算。缴纳房屋保证金,保证金相当于一个月的房屋租金;
9、承租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招租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人资格处理,不退还保证金;
10、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应征得招租单位同意后方能实施;
11、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负责房屋的维修并承担费用;
12、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负责全额赔偿甲方的所有经济损失,并负责维修;
13、承租人承诺应政策调整、整体规划需要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出租方提前收回所租房屋时,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并不以任何借口拖延交房。但有权要求出租房退还提前退租所剩余的房屋租金。

意向承租人报名时应提交材料

1、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联系地址和电话;
2、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和单位授权委托书;
3、自然人报名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联系地址和电话;
4、《承诺书》承诺履行公告中公开信息所截的全部承租要求。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5、填写《房屋租赁报名表》。

保证金(万元)

意向承租人报名时应交纳的保证金 0.5 万元   

联系地址

扬州市文昌中路672号(人民大厦东侧)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0514-87314162  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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