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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0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房屋招租公告(2011.3.30-2011.4.20

发布单位: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 2011330

招租单位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房屋位置
国庆路395号
基本情况
1、国庆路395号—5号店面房,面积24㎡,参考价6.9万元/年,租期五年;
2、国庆路395号—6号店面房,面积21.5㎡,参考价6万元/年,租期五年;
3、国庆路395号—7号店面房,面积22㎡,参考价8.1万元/年,租期五年;
4、国庆路395号—8号店面房,面积22㎡,参考价8.1万元/年,租期五年;
5、国庆路395号—9号店面房,面积22.1㎡,参考价6万元/年,租期五年;
6、国庆路395号—10号店面房,面积22㎡,参考价6.4万元/年,租期五年;
7、国庆路395号—11号店面房,面积21.6㎡,参考价6.7万元/年,租期五年;
8、国庆路395号—13号店面房,面积95.38㎡,参考价23.5万元/年,租期五年。
报名起止日期
2011年3月30日至2011年4月20日
承租人应备条件
及承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意向承租人身份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的障碍;
2、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符合法律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
3、承租人说明房屋使用功能的经营项目;
4、不得开展餐饮、维修(修理)、宠物经营、医疗、保健等服务项目;
5、承租人租金采用先付款后租用方式,租金按年缴纳;承租人补偿原承租人的装璜费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承租人10日内无条件搬离所租房屋;
6、竞租报价只含房屋租金,不包括日常使用的水电费、房屋维护、内部装饰装潢费、垃圾清运费、工商、税务、城管、治安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
7、承租人在合同期内不得变更承租人,不得分租或转租给其他租赁人;
8、承租人缴纳水电保证金1000元,水电费按月结算。
9、承租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招租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人资格处理,不退还保证金;
10、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应征得招租单位同意后方能实施;
11、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负责房屋的维修并承担费用。
12、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负责全额赔偿招租单位的所有经济损失,并负责维修。
13、承租人承诺应政策调整、整体规划需要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招租单位提前收回所租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并不以任何借口拖延交房。但有权要求出租房退还提前退租所剩余的房屋租金。
意向承租人报名时
应提交材料
1、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联系地址和电话;
2、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和单位授权委托书;
3、自然人报名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联系地址和电话;
4、《承诺书》承诺履行公告中公开信息所截的全部承租要求。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5、填写《房屋租赁报名表》。
保证金(万元)
意向承租人报名时应交纳的保证金 0.5 万元  
联系地址
扬州市文昌中路672号(人民大厦东侧)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0514-87314162  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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