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须为扬州市区范围内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份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符合法律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
3、意向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装潢的,其内部装修装潢不得改变所承租房屋的结构;其外部装修装潢,应符合扬州城市管理和城市美化、亮化要求,并与周边环境风格相协调。其内外部装修装潢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招租房屋仅限于经营复印、广告制作或小型超市业务范围,不得从事前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项目。
5、经营期间不得破坏和更改房屋结构,不得转租或分租。
6、第1年至第3年的租金按照中标的租金标准计算,从第4年起,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上浮5%,租金每年结算一次,先付后租。
7、承租人于每月20日前结清与出租人的水电费, 水电损耗由双方及在扬子江中路551号办公的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8、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须交纳保证金5万元 。
9、承租期间无条件配合出租人对房屋及水电、管道等附属设施进行维修或改造,并不得要求出租人因维修或改造补偿经营损失。租赁期间,因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城市道路改造,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并不得要求出租人补偿经营损失。
10、租赁期满,承租人不得拆除在租赁期间所投入的不动产及装修装潢,并无偿交给出租人,且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对承租人的装修装潢及各种添置、添附物的费用,出租人不作任何补偿。
11、租赁期间,因、江苏省或扬州市的政策变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出租房屋被或地方政府征收、征用或产权划拨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2、租赁期间,承租人确保内外环境整洁、管理规范有序、各类设施、设备运转正常,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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