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应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承租人的经营活动必须合法合规,诚实守信,报名时必须持出租方认可的证明材料方可报名。
2、承租的房屋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
3、该房屋承租方不得从事有噪音加工、教育培训、烟花爆竹、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民宿等扰民的经营。
4、承租人需要增加或改变租赁用途,须向出租人申报并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该房屋如遇政府拆迁等不可抗拒的因素,给予承租人一个月的搬迁期,且不予承租人额外补偿,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
5、招租单位以房屋、场地的现状出租,不负责办理意向承租人承租期间因经营管理所需要办理的其它任何证照手续,租赁期间非招租单位原因对承租单位经营造成影响,招租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租赁期间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人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独立承担装修改造施工责任和费用。承租人因房屋装修原因造成出租人及他人的损失,相关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如因承租人违约造成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租赁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造部分,可拆卸部分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后应恢复房屋原状(终止、解除合同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交还,且应按租金标准支付相应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不可拆卸部分归出租人无偿所有并有权任意处置,承租人不得以装修改造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装修时不得改变房屋现有结构,如有违反,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并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承租户进场装修前,需交纳装修保证金,验收合格后方可退还。
7、租赁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工商、税务、卫生、水电气、通讯、物业费等相关经营费用。承租人自行承担经营责任、用工责任、营业过程中所涉人身安全责任。
8、承租人应谨慎做好房屋的消防、治安、卫生、环境管理工作,杜绝一切事故隐患。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的相关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承租人须积极配合出租人进行整改。
9、租赁期内,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且承租人须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出租人损失:(1)未依法经营,或将承租的房屋用于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擅自转租、分租租赁房屋的;
(3)擅自改动房屋,或管理不善给房屋造成较大破坏或损失的;
(4)拖欠房屋租金或拖欠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的工商、税务、卫生、水电气、通讯、物业费等相关经营费用中任何一项达到30日的;
(5)不服从出租人管理,对出租人提出的意见不及时整改到位的。
10、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人须及时返还房屋并自行处理房屋内遗留物品,否则,出租人将视为承租人放弃遗留物品的所有权,出租人有权直接处理。
11、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房屋进行转租或分租。
12、租金半年结算一次,先付后租,承租方在每期租期开始前一个月预交给出租方。
13、挂牌成交后,承租人自行负责与原租户的退场工作。出租方对前后轮交接后续事宜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和经济补偿责任。如遇特殊原因(如需通过司法途径清理原承租户等)需延期,双方另行协商。
14、无论何方承租,出租人同意该房屋在具备交付条件后才予以交付使用,租赁起租日由出租方决定,承租人必须按成交价10%交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15、为妥善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最终承租人必须独立负责接收安置原承租企业1名剩余改制转换身份职工,并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承担其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符合退休条件情况下,负责办理退休手续。意向承租人一旦报名,即应视为同意和接收招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和要求。确定为承租人后,按照出租方的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提出异议。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人承租资格,没收其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6、上述房屋意向承租人应先到扬州金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咨询、登记后,招租单位认为承租人符合招租条件的出具证明,承租人凭招租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报名,意向承租人需提供相关资料。
17、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18、最终解释权归扬州金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