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承租人身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意向承租人的经营活动必须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2、承租的房屋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
3、该房屋承租方不得从事有噪音加工、教育培训、烟花爆竹、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民宿等扰民的经营;
4、汶河路88-92号和萃园路19号2楼其中6间为本次公开招租同一个标的,不能拆分承租;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资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需要增加或改变租赁用途,须向出租人申报并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6、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房屋状况交付,评估价中已核减了每年维修等相关费用,出租方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设施的维修,承租人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租赁期内,承租人独立承担装修改造施工责任和费用。承租人因房屋装修原因造成出租人及他人的损失,相关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如因承租人违约造成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造部分,可拆卸的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后应恢复房屋原状(终止、解除合同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交还,且应按租金标准支付相应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涉及消防安全的固着物及不可拆卸的装饰物承租人不得拆除,出租人有权直接无偿处理,承租人不得以装修改造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为妥善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见扬通改[2005]2号批复及其附件)保证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租人必须独立负责接收并妥善安置4名改制职工,包括但不限于独立承担职工工资、社会统筹、公积金、终止合同补偿金、办理职工退休的费用等与前述职工的一切费用,直至办理退休,且应将上述义务或责任无条件纳入承租后最终签订的相关租赁合同中。
9、租赁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工商、税务、卫生、水电气、通讯、物业费等相关经营费用。承租人自行承担经营责任、用工责任、营业过程中所涉人身安全责任。
10、承租人应谨慎做好房屋的消防、治安、卫生、环境管理工作,杜绝一切事故隐患。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的相关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承租人须积极配合出租人进行整改。
11、租赁期内,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且承租人须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出租人损失:
(1)未依法经营,或将承租的房屋用于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分租租赁房屋的;
(3)擅自改动房屋,或管理不善给房屋造成较大破坏或损失的;
(4)拖欠房屋租金或拖欠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的工商、税务、卫生、水电气、通讯、物业费等相关经营费用中任何一项达到30日的;
(5)不服从出租人安全生产管理,对出租人提出的意见不及时整改到位的。
12、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人须及时返还房屋并自行处理房屋内遗留物品,否则,出租人将视为承租人放弃遗留物品的所有权,出租人有权直接处理。
13、租金一年结算一次,承租方在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本年度租金给出租方;
14、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支付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
15、意向承租人一旦报名,即应视为同意和接受招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和要求。意向承租人一旦成为承租人后,应在出租人通知的期限内到出租人指定的地点,并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条款,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提出异议。如有违反,出租人取消承租人的承租资格,没收其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6、本次招租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供销合作总社托管服务管理中心(意向承租人在报名前必须事先与招租单位联系现场看房,再凭招租单位开具的证明到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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