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承租人身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的障碍。
2、承租房屋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
3、租金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用。签订合同时承租人一次性交付三个月租金标准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期满,承租人未发生违约行为,未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将原额(不计利息)返还该保证金。承租人发生以下事项,出租人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1)承租人发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行为,出租人在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外,同时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合同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2)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
4、租赁期内,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改造(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须将方案报出租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人独立承担装修改造施工责任和费用。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改造,虽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但不能免除其因房屋装修等原因造成出租人及他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相关责任均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因承租人违约造成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造部分,可拆卸的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后应恢复房屋原状,不可拆卸的出租人有权直接无偿处理,承租人不得以装修改造等理由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租赁房屋经营范围仅限办公。租赁期内,承租人应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政策及规定要求的经营项目。承租人自行承担工商、税务、卫生、水电气、通讯、物业等相关经营费用。承租人自行承担经营责任、用工责任、营业过程中所涉人身、财产安全责任。
6、承租人单独与租赁标的房屋之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提供一份物业管理合同原件交出租人备案。
7、承租人应谨慎做好房屋的消防、治安、卫生、环境管理工作,杜绝一切事故隐患。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等相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承租人须积极配合出租人进行整改。
8、租赁期内,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且承租人须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出租人全部损失(含直接、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免租金部分等,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律师费、调查费、评估鉴定费等,下同):
(1)未依法经营,或将承租的房屋用于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或变相转租、分租租赁房屋的;
(3)擅自改动房屋,或管理不善给房屋造成较大破坏或损失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或拖欠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的工商、税务、卫生、水电气、通讯、物业等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达15日,经相关方书面催告后累计满30日仍未支付的;
(5)对出租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不及时整改到位的。
9、租赁期内,因房屋主体结构原因造成的维修由出租人负责,非主体结构原因产生的一般性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10、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房屋进行转租。
11、承租人需要增加或改变租赁用途,须向出租人申报并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12、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7日内,承租人须及时返还房屋并自行处理房屋内遗留物品,否则,出租人将视为承租人放弃遗留物品的所有权,出租人有权直接处置。
13、承租人逾期交纳房租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额的万分之八向出租人支付滞纳金。
14、承租人在承租期内,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事故负全责,如发生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事故所造成的自身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均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15、意向承租人先到招租单位咨询、登记后,招租单位认为意向承租人符合报名条件的出具证明,意向承租人凭招租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报名。意向承租人一旦报名,即应视为同意和接受招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和要求。意向承租人一旦成为承租人后,应在出租人通知的期限内到出租人指定的地点,并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条款,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提出异议。如有违反,出租人取消承租人的承租资格,没收其招租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6、无论何方承租,租赁起租日由招租单位决定。
17、本次房屋招租的最终解释权归扬州科创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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