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承租人身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的障碍;
2、承租房屋用途限办公、商业,不得从事餐饮且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
3、承租人未经招租单位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4、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从事非法活动,招租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5、承租人须交付合同履约保证金3万元;
6、招租单位以现有房屋状况交付,租赁期间房屋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水电费和物管费由承租人负责;
7、房屋租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先付后用,由承租人提前10天交付给出租人;
8、无论何方承租,招租单位同意该房屋在具备交付条件后才予以交付承租人使用,租赁起租日由出租方决定;
9、意向承租人一旦报名,即应视为同意和接受招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和要求。意向承租人一旦成为承租人后,应在招租单位通知的期限内到招租单位指定的地点,并按照招租单位的要求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条款,与招租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提出异议。如有违反,招租单位取消承租人的承租资格,没收其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0、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须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
11、本次房屋招租的解释权归扬州市电力开发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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