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须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为广告类,注册资本须在800万元以上,其身份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的障碍,须连续从事公交车身广告经营5年(含5年)以上(以招租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2、承租公交运营车辆广告经营权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和城市管理及扬州公交集团管理要求。
3、意向承租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报告加盖公章);在近3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提供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记录加盖公章),上述提供的材料若出现不良记录等信息将不予报名(以招租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4、2016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公交车身广告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原件核对),具体以招租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5、车身广告发布位置:车身广告发布不得遮挡车窗、车门、车牌、前后挡风玻璃、车辆车顶、车轮,不得遮挡车辆服务标识、车灯、线路LED牌,不得遮挡公交监督电话和公司标志。全车身可以同一色调喷漆或喷绘,车身两侧尾部固定窗可上画面,车尾玻璃下方可制作画面。若市委、市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及出租方主管部门对公交车辆车身外表广告位置范围政策发生变化,本项目所规定之车身外表广告范围随之变化,若要求一定时期内车身禁做广告,出租房和承租方必须服从,禁止期间的租赁费用协商解决。
车身外表广告位范围之外的车辆外部其他任何部位,使用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可发布政府公益性广告或交通产业集团相关信息,但不得作为商业性广告位置与第三方另行合作经营或自行经营。
6、车身广告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广告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文明城市创建要求,广告内容必须保证真实、合法、健康、画面设计美观。不得发布内容低俗、恐怖、虚假广告。不得违反广告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交车车身广告管理规定(YZGJ/WJ修改版)的要求,其中滋补品、农药、医疗器械、食品、酒类、化妆品、烟草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发布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广告资产存在侵权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违规广告内容等造成的纠纷、处罚等,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7、车身广告配色应做到色泽明快、色样简单、色调淡雅,富有美感;广告图案须经过招租方审核批准,方可发布,不得大面积采用黑白单色图案,如发现广告画面破损、影响车辆整体美观则应立刻对其进行修复,且不得影响车辆正常运营。
8、承租方安装广告需要出租方车辆在运营时间停运或空驶时,应向出租方支付车辆停运费用贰佰元/趟或空驶费用壹佰元/趟,在运营结束后安装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需要变更广告内容或者进行内容调整时,应充分考虑出租方车辆营运状况,每条线路每次只能调1辆车,同一时间段调车总数不超过三辆。正常情况下承租方应提前3天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提到车辆后的48小时内完成广告内容的调整和变更,逾期,应向出租方赔偿相应营运损失。
9、因出租方营运线路优化调整,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车身广告的调整和处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车辆线路发生变化,租赁车辆总数不变的,租赁费用不作调整。因出租方公交线路加密增加或减少,按照线路同类型年租金成交价及使用时间执行增减结算。每一个使用年度的最后一个月,以双方确认的实际租赁车辆数及使用时间进行核算最终年度合同租赁费用,多退少补。
10、承租方应当定期维护公交车车身广告,车身广告制作的材质符合约定技术要求,不褪色,不鼓泡,不残缺,保持美观、整洁和安全。
11、如遇政府(含政府部门)指令性公益广告,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并按规定时间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
12、受招租方委托发布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面积占现有单车车身车身广告总面积1/3以内,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公益广告面积占现有单车车身车身广告总面积1/3至1/2,招租方、承租方各自承担50%制作费用,并根据使用时间按照谈判成交价核减一半租赁费用。公益广告占现有单车车身车身广告总面积1/2以上,由招租方承担制作费用,并根据使用时间按照谈判成交价核减租赁费用。
13、承租方发布的所有公益广告(自愿发布并且不需要甲方核减租赁费用的除外),必须经过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按照出租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未经出租方同意发布的公益广告,一律不予承认。
14、合同期内,如遇有车辆大修、事故、年审、报废、更新、停运、线路调整、车辆调整等原因引起广告画面必须重新制作、修补以及影响广告不能正常运作的风险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车辆停运10天以内,应当书面通知承租方以便安排对接,该期间的租赁期限费不予以核减。超过10天的,超过部分的日期,由出租方按照该车辆所属线路租赁价格及停运时间核减租赁费用。
15、遇线路加密增加车辆或营运需求减少车辆时,按照线路同类型年租金成交价执行增减结算。
16、承租人必须交付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在合同签订前缴纳至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招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
17、广告位租赁费每年按三次进行支付,先付后用;合同签订的首次付款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付清第一次租赁费(年度合同租赁费总额的40%),第二次付款需在首次付款后的第三个月付清年度租赁费总额的30%,第三次付款需在第二次付款后的第三个月付清年度租赁费剩余总额的30%,且需在付款周期到来的前十天内完成付款。合同期内第二年、第三年租赁费的支付延续上述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将租赁费用全部缴纳至扬州公交集团指定的账户,招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方式接受现金支付或汇款方式。不接受承兑汇票及商票。
18、承租方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用或者未全额支付租赁费用时,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9、承租方不得将车身外表广告位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如因特殊原因必须与第三方合作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签订协议。
20、承租方在租赁期结束后,合同不再续签,应在合同到期后30天内恢复出租方营运车辆及附属设施的原貌,所产生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不及时清除的,出租方有权外请专业单位予以清除,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21、意向承租人先到招租单位咨询、登记后,招租单位认为意向承租人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出具证明,意向承租人凭招租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报名,意向承租人需提供上述相关资料。意向承租人一旦报名,即应视为同意和接受招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和要求。意向承租人一旦成为承租人后,应在招租单位通知的期限内到招租单位指定的地点,并按照招租单位的要求及提供的《公交运营车辆车身广告经营权合同》文本的条款,与招租单位签订《公交运营车辆车身广告经营权合同》,不得提出异议。如有违反,招租单位取消承租人的承租资格,没收其招租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22、本次招租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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