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房屋招租公告(2012.9.18—2012.10.9)
发布单位: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2年9月18日
招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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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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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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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庆路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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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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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1:国庆路395号综合超市店面房面积约33.2㎡,参考价6.5万元/年;
房屋2:国庆路395号—3号店面房面积约12.6㎡,参考价5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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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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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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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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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8日至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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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备条件
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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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意向承租人身份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的障碍;
2、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符合法律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
3、承租人说明房屋使用功能的经营项目;
4、承租国庆路395号综合超市店面房只能经营小型超市、日常生活用品、产妇婴幼儿用品、儿童玩具、报刊、公用电话等项目,但不得售卖香烟。承租方保证“综合商店”每日24小时营业时间,夜间保证有两名营业员,节假日正常营业;所经营的商品进货渠道杜绝假冒和三无产品;承租方经营所产生的一切商务纠纷全部由承租方负责调解。承租方自愿承担甲方病员水瓶的无偿发放和塑料盆、尿壶、便盆等工作,并保证不向院方提任何经济补偿要求;
5、综合超市意向承租人需有经营超市三年以上的经验,并提供个人资料至妇幼保健院总务处,了解现状及所承担的相关费用后,双方达成共识并同意确认后,凭妇幼保健院证明到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登记报名;
6、承租国庆路395号—3号店面房房屋不得开展超市、餐饮、维修(修理)、宠物经营、医疗、保健等服务项目;
7、承租人租金采用先付款后租用方式,租金按年缴纳;年租金只是承租房屋租金,不包括日常使用的水电费等及工商、税务、城管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
8、承租人在合同期内不得变更,不得分租或转租给其他租赁人;
9、承租人缴纳水电保证金1000元,水电费按月结算。缴纳房屋保证金,保证金相当于一个月的房屋租金;
10、承租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招租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人资格处理,不退还保证金;
11、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应征得招租单位同意后方能实施;
12、新承租人补偿原承租人装潢费用及负责房屋的维修并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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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人报名时应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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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联系地址和电话;
2、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和单位授权委托书;
3、自然人报名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联系地址和电话;
4、《承诺书》承诺履行公告中公开信息所截的全部承租要求。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5、填写《房屋租赁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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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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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人报名时应交纳的保证金 0.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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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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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文昌中路672号(人民大厦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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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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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87314162 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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