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须为扬州市区范围内的具备8年以上经营餐饮、住宿、浴室等事项经历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且须有5年以上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颁发的三星级(及以上)饭店经营资质;意向承租人身份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符合法律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
3、意向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装潢的,其内部装修装潢不得改变所承租房屋的结构;其外部装修装潢,应符合扬州城市管理和城市美化、亮化要求,并与周边环境风格相协调。其内外部装修装潢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招租房屋仅限于经营餐饮、住宿业务范围,不得从事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项目;
5、经营期间不得破坏和更改房屋结构,不得转租或分租;
6、第1年至第5年的租金按照竞租的租金标准计算,从第6年起,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上浮5%。租金每年结算一次,先付后租;
7、承租人于每月20日前结清与出租人的水电费,水电损耗由双方及在扬子江路551号办公的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8、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须交纳保证金50万元;
9、租赁期间,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出租人对房屋及水电、管道等附属设施进行维修或改造,并不得要求出租人因维修或改造补偿经营损失。租赁期间,因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城市道路改造而影响承租房屋经营的,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并不得要求出租人补偿经营损失;
10、租赁期满,承租人不得拆除在租赁期间所投入的不动产及装修装潢,并无偿交给出租人,且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对承租人的装修装潢及各种添置、添附物的费用,出租人不作任何补偿;
11、租赁期间,因、江苏省或扬州市的政策变化需要拆除或改造承租房屋,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承租房屋被或地方政府征收、征用或产权划拨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2、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做好扬子江路551号安全保卫,房屋及各类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内外环境整洁、管理规范有序、各类设施、设备运转正常,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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