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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9

 扬州市公路投资建设开发中心房屋招租公告(2012.6.19-2012.7.9

发布单位: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  2012 年6 月19 日

招租单位

扬州市公路投资建设开发中心

房屋位置

扬子江中路551号

基本情况

该房屋位于扬子江中路551号,用于出租的是主楼1-6层及裙楼1-2层(试验室除外)和北侧裙楼(4幢),招租面积5860平方米。

租赁期

8年

租金参考价

160万元/年

报名起止日期

2012年6月19日—2012年7月9日

承租人应备

条件及承诺

1、意向承租人须为扬州市区范围内的具备8年以上经营餐饮、住宿、浴室等事项经历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且须有5年以上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颁发的三星级(及以上)饭店经营资质;意向承租人身份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符合法律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

3、意向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装潢的,其内部装修装潢不得改变所承租房屋的结构;其外部装修装潢,应符合扬州城市管理和城市美化、亮化要求,并与周边环境风格相协调。其内外部装修装潢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招租房屋仅限于经营餐饮、住宿业务范围,不得从事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项目;

5、经营期间不得破坏和更改房屋结构,不得转租或分租;

6、第1年至第5年的租金按照竞租的租金标准计算,从第6年起,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上浮5%。租金每年结算一次,先付后租;

7、承租人于每月20日前结清与出租人的水电费,水电损耗由双方及在扬子江路551号办公的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8、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须交纳保证金50万元;

9、租赁期间,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出租人对房屋及水电、管道等附属设施进行维修或改造,并不得要求出租人因维修或改造补偿经营损失。租赁期间,因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城市道路改造而影响承租房屋经营的,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并不得要求出租人补偿经营损失;

10、租赁期满,承租人不得拆除在租赁期间所投入的不动产及装修装潢,并无偿交给出租人,且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对承租人的装修装潢及各种添置、添附物的费用,出租人不作任何补偿;

11、租赁期间,因、江苏省或扬州市的政策变化需要拆除或改造承租房屋,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承租房屋被或地方政府征收、征用或产权划拨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2、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做好扬子江路551号安全保卫,房屋及各类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内外环境整洁、管理规范有序、各类设施、设备运转正常,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意向承租人报名时

应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联系地址和电话;

2、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颁发的三星级(及以上)饭店证书。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3、8年以上经营餐饮、住宿、浴室等事项的经历书面证明材料;

4、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和单位授权委托书;

5、《承诺书》承诺履行公告中公开信息所截的全部承租要求。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6、填写《房屋租赁报名表》。

保证金(万元)

意向承租人报名时应交纳的保证金20  万元  

联系地址

扬州市文昌中路672号(人民大厦东侧)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0514-87314162  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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