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条款均为必备条件,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即应视为同意和接受招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和要求,否则视为意向承租方不具备承租资格或构成根本性违约。
(1)意向承租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身份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的障碍。该处房屋使用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
(2)意向承租人租用房产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允许经营的项目;
(3)意向承租人在报名前事先与本单位联系现场看房,再凭招租单位开具的证明到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4)招租成功后,承租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不按规定签约的,招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5)租金年付,先付后租,承租人在每年的前一个月预交给出租方,承租期间不得转租或分租,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所收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超一个月不交房租,即收回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人赔偿出租方年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
(6)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后10日内无条件搬离所租房屋,不可移动物品、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给出租方,归出租方无偿所有。可移动的设备设施由承租人自行清理,出租方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维修装修、新增的设备设施等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承租方逾期不交还房屋,除支付房屋占用费外,还应赔付违约金;
(7)该处房屋因历史遗留等原因未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出租方以签订协议时的房屋、场地的现状出租,不负责办理承租方承租期间因经营管理需要而办理的任何证照手续,不承担承租方为达到经营条件而支付的任何费用,不承担房屋用途变更所产生的任何责任。租赁期间或租赁期满后,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相关费用以及装修维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出租方不负责租赁房屋的屋面和墙体等维修,如因屋面和墙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自行负责使用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如环卫管理费、水、电、气、税费及治安管理和更新维修保养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等相关费用;
(8)房屋装修方案不得破坏主体结构,不得造成安全隐患。因装修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次租赁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半年为免租金装修期。租赁期间非出租方原因对承租方经营造成影响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9)出租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承租人须向出租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在租赁合同期满确认无拖欠水电费用等违约行为后,由出租方退还给承租人(不计利息);
(10)承租人服从出租方的日常管理和必要的检查,无条件服从出租方以及扬州市政府对该房屋的整体规划、拆迁等;
(11)承租人与江苏金茂化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托管服务中心签订协议;
(12)本次招租活动的终解释权归江苏金茂化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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