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承租人身份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的障碍;意向承租人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内容及经营行为符合本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要求;
2、承租房屋使用用途符合法律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
3、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4、房屋经营范围仅限于服装和办公用房;
5、招租成功后,承租人自行负责与原租户的退场等工作,承租人与原租户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如遇特殊原因(如需通过司法途径清理原承租户等)需延期,双方另行协商。招租单位对清场、补偿后续事宜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补偿责任;
6、承租人未经招租单位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7、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8、租赁期间,出租房以现有房屋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人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9、租赁期内有关承租房屋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相关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所产生的水、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承租方经营而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出租方无关,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需向招租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陆万元整;
10、承租人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房屋内放置、保管、存储或允许、容忍放置、保管、存储出租房认为有危险、毒害的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它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
11、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担人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3日内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12、无论何方承租,招租单位同意该房屋在具备交付条件后才予以交付承租人使用,租赁起租日由招租单位决定;
13、挂牌成交后,承租人自行负责与原租户的退场等工作。如遇特殊原因(如需通过司法途径清理原承租户等)需延期,双方另行协商。招租单位对清场、补偿后续事宜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补偿责任;
14、意向承租人一旦报名,即应视为同意和接受招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和要求。意向承租人一旦成为承租人后,应在出租人通知的限期内到出租人指定的地点,并按照招租单位的要求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条款,与招租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提出异议。如有违反,招租单位取消承租人的承租资格,没收其招租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5、租金按半年结算,先付后租,承租方在每半年的前一个月预交给出租方,承租期间不得转租或分租;
16、承租人承租时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直到合同期满并交还房屋后,本金(无利息)退还承租人;
17、本次招租活动的终解释权归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