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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新城镇三将村石桥组仓储房地产转让(2017.9.11-2017.10.12)

发布单位: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   发布日期:2017年9月11日

项目名称

扬州市仪征市新城镇三将村石桥组仓储房地产

项目编号

YZCQ(企)2017-01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1、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工会《关于同意上海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全资企业仪征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三将仓库土地21.4亩及房屋建筑物约17411.23平方米” 的批复》;
2、仪征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转让方名称

仪征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挂牌日期

挂牌起始日期:2017年9月11日

挂牌终止日期:2017年10月12日

标的预展

1、预展期限:2017年9月11日-2017年10月12日(工作日)
2、预展地点:标的所在地

转让房产

基本情况

转让房地产坐落

仪征市新城镇三将村石桥组-1  仪征市新城镇三将村石桥组-2

转让房地产面积(m²)

17411.23

转让房地产用途

仓储

土地使用类型

出让

土地使用权面积(m²)

14278.1

设备及存货

详见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书编号

(苏)苏地行YZ3(2017)房估字362号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评估基准日

2017年06月27日

标的房地产评估值(元)

17905800(壹仟柒佰玖拾万零伍仟捌佰元整)

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元)

17905800(壹仟柒佰玖拾万零伍仟捌佰元整)

 

特别事项说明

 

1、上述标的位于仪征市新城镇三将村石桥组-1  仪征市新城镇三将村石桥组-2 号,房产面积为17411.23㎡、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278.1㎡;

2、以上房地产已取得  新城镇2012000484 号房产证及仪国用2012第01039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仓储”,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3、受让方付清所有款项后,转让方方能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的变更登记手续;

4、上述房地产是以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当场结清,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上述房地产为由拒绝按现状接受;

5、转让上述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登记面积若与实际测量面积出现误差,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记载为准,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再另行结算;

6、成交后,若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转让标的不能正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方受让方双方解除合同,受让方支付的成交价款和交易费用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7、转让标的为房产、土地,其质量以实地察看的现状为准,本市场向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标的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我市场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我市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慎重竞买。

其他重要事项

详见评估报告

转让参考价格 

(万元)

1790.58(此价格不含增值税,5%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及承诺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1、意向受让方符合扬州市购房政策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自然人或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企业注册资金须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意向受让方身份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3、意向受让方应有足够的资金实力,须在公告期间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同等外币)银行资信(存款)证明(原件);
4、意向受让方须提交新城镇三将村石桥组仓储房地产资产的经营发展方案(体现综合经营管理能力);
5、接受联合体报名(仅限俩家联合报名);
6、如涉及外资收购,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意向受让方应承诺的事项:
1、资金来源合法且能合法用于收购;

2、意向受让方为联合体受让的,需提供联合体受让协议书,约定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受让比例;
3、承诺在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房地产成交价款和交易费;
4、一旦受让成功,不存在妨碍其他合法股东的任何障碍;
5、承诺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取消报名和受让资格。

备查文件

1、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关于新城镇三将村石桥组仓储房地产的评估报告;

3、仪征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处置新城镇三将村石桥组仓储房地产的股东会决议及承诺书;

4、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工会《关于同意上海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全资企业仪征大众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三将仓库土地21.4亩及房屋建筑物约17411.23平方米” 的批复》

5、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6、转让房地产的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

受让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须报送材料(一式两份):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意向受让资产的内部决策文件(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受让股权的决议)、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企业资产受让登记表》(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及意向受让报名表均需加盖公章);

2、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原件);

3、公司制企业应提供股东会(或有权的董事会)同意受让股权的决定(原件);

4、2017年9月11日至公告终止日期间相关银行出具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同等外币)银行资信(存款)证明(原件);

5、关于新城镇三将村石桥组仓储房地产的经营发展方案;

6、受让方承诺书;

7、联合体报名须提供联合体受让协议书;

8、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如意向受让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报名的,还须带委托方签署的载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2017年9月11日至公告终止日期间相关银行出具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同等外币)银行资信(存款)证明(原件);

4、关于新城镇三将村石桥组仓储房地产的经营发展方案;

5、受让方承诺书;

6、联合体报名须提供联合体受让协议书;

7、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其他说明

1、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

2、意向受让方在我市场缴纳保证金的,即表示对标的状况无异议;

3、意向受让方做出申请受让决定前,应自行前往国土、房产等部门了解相关政策,进行相应实地查勘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一旦做出申请受让决定,即视为已了解有关情况,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4、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于2017年911日至 2017年1012日17时止(工作日)到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扬州市扬子江北路471号)提出受让申请,并填写《企业资产受让登记表》,一式二份。
5、公告期满,我市场将会同转让方根据报名结果,共同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经审核合格后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1000万元整(不计利息)。

6、下列情况视同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协议转让,受让方不能按《企业资产受让登记表》约定条款履约的;(2)经拍卖程序成为受让方后,拒绝按《拍卖规则》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未按约定条款履约的;(3)拒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4)未按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的。

7、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将视公开征集情况,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将委托扬州市恒升拍卖有限公司办理(《拍卖公告》见2017年918日《现代快报》);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协议转让。若转让成功,由原产权人配合受让方办理房地产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在房地产过户过程中5%增值税由买受人承担,其他相关税费由受让方和原产权人各自按规定缴纳,

8、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确定的受让方,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①协议转让:受让方按成交金额的2‰缴纳交易服务费;②拍卖转让: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缴纳佣金】后可转为转让资产的部分成交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当日内退还(不计银行同期利息)。

9、与确定的受让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受让方在接到接受受让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由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组织委托方、受让方双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承诺在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房地产成交价款和交易费用。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冯先生

联系电话

0514-82055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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