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承诺本次产权公开交易前已经过相应的内部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投资人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并进行尽职调查。
2、本次评估范围内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于评估基准日时已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胥浦支行,抵押期限至2015年8月22日。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上述土地设定的他项权利尚未解除。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他项权利的限制对相关资产价值的影响。
3、本次评估范围内的部分机器设备(细纱机52台)于评估基准日时已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仪征市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期限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1日。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上述资产设定的他项权利尚未解除。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他项权利的限制对相关资产价值的影响。
4、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全部房屋建筑物共8项,建筑面积共计42,627.83m2,由于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决算,无法办理房产证。被评估单位声明对其拥有完整产权,不存在权属争议,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将在所需资料完备后进行办理;本次申报的各房产建筑面积为被评估单位以报建手续或建筑设计面积申报,终建筑面积以相关测绘、登记机构数据为准。
5、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胥浦支行2014年3月17日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苏仪农商借字[2014]第80306号),合同中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3300万元(大写:叁仟叁佰万圆)的循环借款额度,循环借款额度有限期限为2014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7日,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借款利率以实际发放的借款凭证为准;同日,江苏万博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邦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仪征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三方作为保证人就上述《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与本银行签订了《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江苏怡人化纤纺织有限公司2014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所实际形成的债务提供高余额为33,000,000.00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截至本函告出具之日,贷款人发放的、借款人尚未归还的借款情况如下2015/2/12--2016/1月/22本金300万元年利率10.08%;2015/3/17--2016/3/15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08%;2015/3/23-2016/3/17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08%;2015/5/25---2016/3/17本金400万元/年利率9.63%共1100万。
6、仪征市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委托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作为受托人与借款人江苏怡人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签订《对公客户委托贷款合同》(三方协议),(编号:2015年仪委托字第001号)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2,00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圆)的委托贷款,贷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贷款期限自2015年2月16日至2016年2月15日,年利率为7.28%,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委托贷款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7、仪征市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委托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与借款人江苏怡人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编号:(321081016)仪农商委字2015第19039号)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8,000,000.00元(大写:捌佰万圆)的委托贷款,贷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贷款期限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1日,年利率为6.955%,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委托贷款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