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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0 11:57:29

扬州产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30处房地产转让(2015.5.20-2015.6.16)

发布单位: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日期:2015年5月20日

项目名称

扬州产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30处房地产

项目编号

YZCQ(企)2015-5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1、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转让扬州产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30处房地产的批复》

2、扬州产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处置扬州产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30处资产的董事会决议》。

转让方名称

扬州产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挂牌日期

挂牌起始日期:2015年5月20日

挂牌终止日期:2015年6月16日

标的预展

1、预展期限:2015年5月20日-2015年6月16日(工作日)

2、预展地点:标的所在地

转让房产

基本情况

转让房地产坐落

详见附件:扬州产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30处房地产转让清单

转让房地产面积(m²)

同上

土地使用权面积(m²)

同上

转让房地产用途

商务金融、机关团体、住宅、综合

土地使用类型

出  让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扬州中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书编号

详见评估报告书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扬州市财政局

评估基准日

详见评估报告

标的房产评估值(元)

329,663,685.9

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元)

329,663,685.9

 

特别事项说明

 

1、以上房产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有机关团体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综合用地和住宅,使用权类型皆为出让。

2、以上房产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与委托方一致。

3、上述标的整体打包转让。 

4、转让标的为二手房地产,意向受让方须在《扬州产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30处房地产转让转让公告(2015年5月20日-2015年6月16日)》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查阅转让标的所有相关资料及到委托人处和标的所在地作了、的了解,一旦作出受让决定,即表明意向受让方接受委托人提出的一切条件和标的的所有瑕疵,其质量以实地察看的现状为准,本中心向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标的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我中心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故我中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其他重要事项

详见评估报告

转让参考价格

(万元)

32966.4

受让方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可申请受让本公告中的国有资产;

1、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金需达10亿元人民币以上;

2、应有充足的收购资金,能够一次性付清标的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用;

3、意向受让人身份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4、如涉及外资收购,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意向受让方应承诺的事项:

1、资金来源合法且能合法用于收购;

2、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标的成交价款。

备查文件

1、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转让扬州产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30处房地产的批复》;

2、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评估报告书》;

4、扬州产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处置30处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及承诺书;

5、扬州市市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6、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7、转让房地产的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

报名材料

1、意向受让方须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股东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受让资产的决议、相关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承诺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及意向受让报名表均需加盖公章);

2、如意向受让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报名的,还须带委托方签署的载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3、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要求于2015年6月16日16时前带齐相关材料到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扬子江北路471号) 提出受让申请。并填写《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表》,一式二份。

4、公告期满,我中心将会同转让方根据报名结果,共同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经审核合格后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其他说明

1、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

2、意向受让方在我中心缴纳保证金的,即表示对标的状况无异议;

3、意向受让方做出申请受让决定前,应自行前往国土、房产等部门了解相关政策,进行相应实地查勘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一旦做出申请受让决定,即视为已了解有关情况,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下列情况视同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协议转让,受让方不能按《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登记表》约定条款履约的;(2)经拍卖程序成为受让方后,拒绝按《拍卖规则》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未按约定条款履约的;(3)拒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4)未按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的。

5、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将视公开征集情况,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将委托扬州市恒升拍卖有限公司办理(《拍卖公告》见2015年5月20日《现代快报》);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购买方的,由扬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协议转让。若转让成功,房地产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和原产权人各自按规定缴纳。

6、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确定的受让方,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①协议转让: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2‰缴纳;②拍卖转让: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2.5%缴纳】后可转为房地产转让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两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银行同期利息)。

转让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任女士

联系电话

0514-80597143

产权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冯先生

联系电话

0514-80597158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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