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意向承租人身份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的障碍。意向承租人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内容及经营行为符合本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要求。
2、招租房屋经营内容范围 :房屋仅限于经营文化艺术培训等与教育有关的教育培训机构经营业态;
3、教育培训机构需有其它同品牌培训机构场所的办学经验,具备稳定师资力量,并能提供同品牌其它场所办学时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协议》;
4、教育培训机构需具备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类别教育培训资质;
5、意向承租人报名前需由委托方进行先期各项资质与证件审核,并签订《承租意向书》,凭《承租意向书》方可到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7、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8、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房屋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人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9、租赁期内有关承租房屋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相关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所产生的水、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承租方经营而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出租方无涉。
10、承租人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房屋内放置、保管、储存或允许、容忍放置、保管、储存出租方认为有危险、毒害的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它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
11、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3日内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12、租金半年付,先付后租,承租方在每半年的前一个月预交给出租方,承租期间不得转租或分租;
13、承租人承租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房屋:8000元
14、无论何方承租,出租人同意该房屋在具备交付条件后才予以交付承租人使用,租赁起租日由出租方决定;
15、意向承租人一旦报名,即应视为同意和接受招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和要求。意向承租人一旦成为承租人后,应在出租人通知的期限内到出租人指定的地点,并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条款,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提出异议。如有违反,出租人取消承租人的承租资格,没收其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6、本次招租活动的终解释权归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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