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意向承租人身份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的障碍。意向承租人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内容及经营行为符合本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要求。
2、招租房屋经营内容范围 :
(1)房屋1仅限于经营品牌直营药店,且持有该品牌经营授权书;
(2)房屋2仅限于经营品牌餐饮加盟店,且持有该品牌经营授权书;
(3)房屋3仅限于经营品牌餐饮加盟店,且持有该品牌经营授权书;
(4)房屋4仅限于经营品牌餐饮加盟店,且持有该品牌经营授权书;
(5)房屋5仅限于经营品牌宾馆,且持有该品牌经营授权书;
(6)房屋6仅限于经营办公、健身馆;
(7)房屋7仅限于经营办公、家具店;
3、意向承租人报名前先至委托方处签订《承租意向书》,凭《承租意向书》到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6、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房屋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人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租赁期内有关承租房屋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相关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所产生的水、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承租方经营而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出租方无涉。
8、承租人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房屋内放置、保管、储存或允许、容忍放置、保管、储存出租方认为有危险、毒害的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它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
9、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3日内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10、租金年付,先付后租,承租方在每年的前一个月预交给出租方,承租期间不得转租或分租;
11、承租人承租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房屋1:5000元;房屋2:5000元;房屋3:10000元;房屋4:20000元;房屋5:20000元;房屋6:10000元;房屋7:10000元。
12、无论何方承租,出租人同意该房屋在具备交付条件后才予以交付承租人使用,租赁起租日由出租方决定;
13、意向承租人一旦报名,即应视为同意和接受招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和要求。意向承租人一旦成为承租人后,应在出租人通知的期限内到出租人指定的地点,并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的条款,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提出异议。如有违反,出租人取消承租人的承租资格,没收其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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