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区供销社托管服务分中心房屋招租公告(2016.7.25-2016.8.12)
发布单位: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5日
招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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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区供销社托管服务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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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房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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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湾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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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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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一包含三块,面积共约4716.5㎡,包括:扬房证字第4010014号(面积2201.65㎡)、第4010015号(面积609.98㎡)、第4010016号(面积1904.87㎡)房屋,租金参考价为 20.13万/年 ;房屋二包含三块,面积共约1315.72㎡,包括:扬房证字第0120038号(面积1138.33㎡)、第0120044号(面积90.97㎡)、扬房权证广字第2013000050号(面积86.42㎡),租金参考价为 4.66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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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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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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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参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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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一:20.13万/年;
房屋二:4.66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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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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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12日17时止(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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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备条件
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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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单位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好的资产运营管理经验。承租单位身份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2、租赁资产只能从事商业经营服务,不得从事生产、加工、制造等其它经营业态;承租房屋用途符合法律、法规、扬州市城市管理和扬州市城区供销社托管服务分中心管理要求;到招租单位登记、咨询的承租单位应符合报名条件。
3、意向承租单位在报名承租资产时,承诺在承租期内对所属资产供销社改制职工人员全部接收安置,负责办理相关人员退休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对改制续存企业其他人员妥善安置。
4、报名前,承租单位与供销社改制企业就上一轮承租资产及投入情况等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书。
5、承租单位在报名承租房产时,承诺在承租期间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造成损毁的,按市价赔偿。租赁期间,如需修缮,需经扬州市城区供销社托管服务分中心同意。未经扬州市城区供销社托管服务分中心同意,私搭乱建,承租协议立即终止,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单位无条件收回租赁物,承租单位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或解除之日起,5日内无条件交还租赁物,其装修、装潢形成的添附物及设备设施投入完整交给出租单位所有,逾期,除补交租金外,还应承担违约金。
6、承租单位报名前,可到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扬州市城区供销社托管服务分中心对承租资产转租及投入情况进行咨询,登记,由扬州市城区供销社托管服务分中心对符合承租单位报名条件的单位出具证明,凭其证明到扬州市产权综合服务市场报名。
本承租单位报名条件,解释权归扬州市城区供销社托管服务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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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承租人报名时应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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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联系地址和电话;
2.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和单位授权委托书;
3. 《承诺书》承诺履行公告中公开信息所截的全部承租要求。按收费标准向产权综合服务市场支付交易服务费,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事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4、填写《房屋租赁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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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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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一意向承租人报名时应交纳的保证金为5万元;
房屋二意向承租人报名时应交纳的保证金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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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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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扬子江北路471号(扬州财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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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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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80597138 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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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意向承租人被确定为承租人后放弃承租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2、对新老承租人在房屋交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招租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到位,确保无租权纠纷。
3、如发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招租活动不能进行的,或招租活动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或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的情形,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有权中止或终止本次招租活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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