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有效存续的法人单位。意向承租人身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的障碍。意向承租人经营活动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凡是报名参加竞价招租活动的对象必须是具有从事售货机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单位,在扬州市范围内经营服务不低于10家及以上)。
2、承租人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自动售货机仅经营饮料食品,其中饮料机饮料品种不得低于30个品种,食品机食品种类不少于18个品种。
4、承租人不得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更改经营项目或增加经营内容,违者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
5、意向承租人在做出申请承租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并实地自行了解标的现状,提交报名申请即确认对该自动售货机位置以及设备型号、规格等无任何疑义。
6、如非出租人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人有权扣除意向承租人所交纳保证金:(1)在出租人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人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被确定为最终承租人后,未能在十五日内与出租人签署租赁合同的;(3)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人均不应价的。
7、承租人投放自动售货机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负责机器保养维修,确保机器正常运行,对投放设备的安全负责,承担使用安全责任。
8、承租人应服从出租人的管理,严格执行出租人相关管理规定,接受管理考核,根据出租人需求特点负责日常补货维护,确保所投放设备24小时正常工作,对售货机中售出商品的安全、卫生负责,确保所售商品货源正宗、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9、因购买承租人售卖机内产品引起的消费纠纷、食品安全问题由承租人负责解决,与出租人无关,如因承租人销售产品的质量问题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10、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投放自动售货机设备转租,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11、由于甲乙某方原因,要撤回自动售货机的,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在出租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撤回。
12、租赁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工商、税务、卫生、通讯、物业费等相关经营费用。承租人自行承担经营责任、用工责任、营业过程中所涉人身安全责任。
13、租赁期内,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使用权,且承租人须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出租人损失:
(1)未依法经营,损害公共利益的;
(2)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分租使用权的;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更改经营项目或增加经营内容的;
(4)拖欠租金或拖欠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的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经营费用中任何一项达到2个月的;
(5)不服从出租人管理,对出租人提出的意见不及时整改到位的。
14、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使用权,承租人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投入的自动售货机退场,逾期不退场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15、租金每半年一付,采用预付形式,先付后租。承租人在每半年的前一个月内支付给出租方,租金每年递增5%。签订合同时承租人一次性交付三个月租金标准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无违约情况的原数无息返还。
16、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且付款到账后,即取得自动售货机投放使用权。
17、承租人投放的自动售货机应符合本公告文件中的机型和设置要求,不得擅自变更。
18、自动售货机电源由出租方提供到位,其中包含在租金内的电费为22464元,超出部分的电费由承租人承担。
意向承租人报名即视为承诺以下内容
(1)我承诺所提交全部材料的内容是真实、合法、有效、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事项,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2)我承诺承租期间按照自动售货机投放使用要求诚信、合法经营,按合同要求按时交纳租金,不擅自将承租自动售货机投放使用权转租。
(3)我承诺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投放的自动售货机全部退场。
(4)我承诺一旦报名,即应视为同意和接受招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和要求,遵守扬州市招租相关政策法规。
(5)我承诺15日内与出租人按照出租人的要求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签,出租人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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