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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1

扬州绿杨水泥发展有限公司31.66%国有股权转让公告(2016.5.31-2016.6.28)

发布单位: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日期:2016年5月31日

项目名称

扬州绿杨水泥发展有限公司31.66%国有股权转让

项目编号

YZCQ2016-04

转让行为批

准  情  况

市国资委《关于同意转让扬州绿杨水泥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扬国资[2015]11号)

挂牌日期

挂牌起始日期:2016.5.31

挂牌终止日期:2016.6.28

转让方名称

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扬州绿杨水泥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码

91321000140715657T

注册资本(万元)

837.71

法定代表人

张正喜

住所

扬州市公铁水联运物流集聚区内

经营范围

普通货运、货物运输(罐式)(限分支机构经营)。水泥制造、销售;水泥及水泥产品开发;仓储、货物装卸。(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77

所属行业

水泥

其它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1.66%;扬州兴龙水泥有限公司持股53.32%;薛福安持股15.02%。

审计情况

资产总额(万元)

25872.03

净资产(万元)

1081.55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14671.02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479.43

上年净利润(万元)

337.51

资产评估

情况

评估机构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评估报告书编号

苏华评报字[2016]第Y04号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扬州市国资委

评估基准日

2016年1月31日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资产总额:23133.69

净资产:12285.43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3889.57

特别事项

说明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不涉及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不涉及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它重要债务处置方案

不涉及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参与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不放弃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不涉及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期间权益增加额

由转让方按照此次转让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与受让方无关。

其他重要事项

转让参

考价值

3889.57万元

受让方应具

备的具体条

从事水泥行业并具有3年以上经营经验和购买能力的企业。

意向受让应提交的提交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3、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受让该股权的决议;
4、公司章程;

5、从事水泥行业具有3年以上经营经验和购买能力的证明资料;
6、承诺书。

备查文件

1、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同意转让扬州绿杨水泥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扬国资[2015]11号);

2、扬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扬州绿杨水泥有限公司深化改革的专题会议纪要》(第48期);

3、绿杨水泥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5年第3号);

4、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出具的《扬州绿杨水泥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扬州绿杨水泥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苏华评报字(2016)第Y04号);

5、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扬州分所出具的《扬州绿杨水泥发展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苏公Y(2016)E6006号)。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于2016年5月31日至 2016年6月28日17时止(工作日)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公共资源中心1号楼1403室)提出受让申请,并填写《企业国有产权受让委托合同》,一式二份。
2、公告期满,我中心将会同转让方根据报名结果,共同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经审核合格后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向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保证金:人民币380万元(不计利息)。
3、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视公开征集情况,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将委托扬州市恒升拍卖有限公司办理(《拍卖公告》见2016年5月31日《现代快报》);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受让方直接签约(外商为受让主体的需符合有关规定)。
4、采取适当的公开交易方式确定的受让方,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①协议转让:交易双方各按成交额的2‰缴纳交易服务费;②拍卖转让:交易双方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可转为股权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退还(不计银行同期利息)。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先生

联系电话

0514-82087112

传真

0514-8208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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